证人证言助员工拿回3.5万元平日加班费
案件标题:证人证言助员工拿回3.5万元平日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平日加班费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加班约70小时。公司虽有考勤记录,但未明确标注加班时长。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主张平日加班费补偿,称公司以考勤记录为由拒绝支付,但同事李某某、王某某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补偿,公司抗辩称加班为自愿行为且未签合同,主张不存在加班费义务。仲裁委需核实加班事实及公司管理规范是否涉及加班费支付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同事的证人证言及部分邮件记录证明加班安排。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数据,其仅提供部分模糊记录。最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证据规则,认定张某某存在平日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补偿约3.5万元,但未支持其关于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民事诉讼法》第67条: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加班审批记录、工作沟通证据等,证人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明。企业需完善加班管理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导致证据缺失。仲裁实践中,加班事实认定需综合考勤、工作内容及证人陈述多维度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