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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每月平均加班15小时。公司虽认可加班事实,但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仅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应以包含绩效奖金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认为公司未依法核算导致赔偿不足。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核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应发工资,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由拒绝按绩效工资基数核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规章制度未完整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至11月的银行流水、钉钉打卡记录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实际工资构成与公司主张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交的工资构成证据,裁定公司应按包含绩效工资的基数补发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工资结构并公示加班费核算规则,劳动者应保留完整工资单及加班凭证。本案因公司未充分举证工资构成,导致加班费基数认定败诉,提醒企业规范制度执行,员工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