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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核算周期。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工时,其实际加班时长超出法定上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称已按综合工时制执行,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加班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补足差额;公司认为已履行综合工时制义务,且员工未主动提供加班明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部分工作邮件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存在持续加班现象。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工时计算表,未能说明具体核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拒绝提供完整考勤数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且未依法核算加班时长,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3.5万元加班费中80%的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问题的复函》(苏劳社文〔2005〕222号)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书面告知义务,员工需注意保存工时记录。仲裁机构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严格,企业未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综合工时制下仍需确保加班费计算符合法定标准,避免因周期不明引发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