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拒付节假日加班费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个体户拒付节假日加班费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因节假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工作期间多次在春节、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仅支付平时加班费。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的三倍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未签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加班事实,且张某某未提前申请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双倍支付,公司认为未签合同导致劳动关系存疑,且员工未提供有效考勤证明。双方对加班时间及补偿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交部分模糊的打卡记录。员工出示了聊天记录截图、工作群消息及同事证言,证明节假日实际工作情况。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供的电子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对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法定节假日工资不低于300%标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劳动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个体户用工需规范考勤制度,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建议员工保留工作群消息、打卡记录等电子证据,注意仲裁时效。企业应建立完善加班审批流程,避免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