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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审批记录。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超时40小时,累计约200小时。公司仅按法定标准支付部分加班费,其余以'已协商一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向主管提出加班费计算异议,公司未予回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补足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已告知工作安排且张某某自愿加班,认为加班时长符合行业惯例且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期间,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考勤记录、邮件往来截图及两份同事证人证言。公司反驳称考勤记录存在人为修改痕迹,且邮件未提及加班费约定。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考勤系统数据进行存证验证,确认张某某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超标加班费约3.5万元,并责令其完善综合工时审批制度。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审批的综合工时周期执行加班管理制度,员工需保留完整考勤记录及沟通证据。本案中员工虽证明超标加班事实,但因未完整保存审批文件,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示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关键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