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工资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记载具体工作时间。张某某在6个月内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时长,通过自行记录考勤周期及工作日志保存证据。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未获加班费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要求补偿;公司认为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间,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书面加班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了连续6个月的工作日志和邮件沟通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对张某某的证据提出异议,但仲裁委认定周期记录具有证明力,结合工资单中未体现加班费,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综合计算工时制应明确工作时间周期及加班费计算方式。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执行,明确记载工作时间周期;员工需及时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维权时提供完整证明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