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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第41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声称已实行综合工时制,允许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但未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加班,累计超时约42小时,公司仅按综合工时制支付了部分补贴,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违反劳动法第41条,应支付未足额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审批综合工时制,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制度执行,超时部分属于自愿加班,无需支付额外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超出公司承诺范围。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内部通知,但未附审批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最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认可张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长。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审批程序,应按标准支付超额加班费,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审批不得适用。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审批流程,明确告知员工工作时间安排;员工需保留加班记录及工资单,若发现企业违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