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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案件标题:派遣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基本信息:劳务派遣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实际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工作期间存在每日2小时加班现象,但公司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应以其实际工资作为基数,但公司称派遣协议约定按基本工资计算,且未提供工资构成明细。双方对加班费基数产生分歧,张某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为基数,公司则依据派遣协议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结构及加班费基数的认定存在根本矛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公司提交了派遣协议及工资发放表,但未明确基本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区分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构成说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最终采信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作为认定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应按张某某实际工资的300%支付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在协议中体现,避免模糊约定。派遣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考勤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工资明细。法律支持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