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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在小微企业工作的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位。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约定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50小时,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应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主张差额部分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司则认为工资构成包含补贴,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双方对工资结构及加班费基数产生实质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工资条及加班记录,其提交了考勤系统数据和银行流水。公司辩称补贴属于法定福利,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仲裁委核查后认定工资结构约定不明,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补发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基数及工资结构;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和考勤证据。仲裁委在工资结构约定不明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可能不会全额支持不合理诉求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