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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补偿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要累计加班约80小时,但公司仅通过工时审批表记录加班时间,未按约定支付额外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应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则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平衡工时。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主张已通过工时审批表记录加班并安排调休,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某月至今的工时审批表作为证据,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承认审批表真实性,但称调休已覆盖加班时间。仲裁委重点审查审批表中未明确标注调休安排,且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未体现加班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调休证明,裁决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辛勤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综合工时制下超出法定工时部分应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完善审批流程并留存调休记录,员工应主动确认制度执行方式并留存加班证据。本案中,审批表作为关键证据,但因缺乏调休细节导致诉求部分支持,提示双方需注意制度执行与证据保存的对应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