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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值班费遭企业协议补偿拒绝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值班费遭企业协议补偿拒绝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值班期间未获法定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加班费与协议补偿效力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公司安排的夜间值班,每次值班时长2-4小时。公司虽支付了约3.5万元值班补贴,但主张该补贴已涵盖全部补偿。2024年12月,张某某以未支付法定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称值班期间仍需处理工作事务且未获得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夜间值班属于法定工作时间范畴,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协议约定以值班补贴替代加班费,且补贴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双方对值班性质及补贴支付标准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三次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值班记录表、考勤系统截图及同事证言,主张值班期间存在突发工作需求。公司出示了入职协议补充条款,但未提供该条款签署时的见证材料。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未明确约定值班补贴包含所有补偿项目,最终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协议补偿条款因未明确约定而无效,要求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超出值班补贴标准的加班费共计1.2万元,并确认公司应依法核算值班期间实际工作时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值班期间的工作时间应计入法定工作时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法定加班费义务,值班补偿条款需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及计算标准。建议劳动者保留考勤记录与工作证据,企业应规范协议条款表述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