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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员工维权与企业用工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月薪约8000元。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日常加班多为口头确认。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需按基本工资8000元的150%支付2024年3月至7月期间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则以实际收入包含补贴为由拒绝,并称员工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计算,公司主张应按实际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认为员工离职后主张加班费已过时效,员工则称时效起算点应为最后加班日。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证明。张某某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中确认加班时长的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超出法定工时。公司仅提供部分工资单但未完整说明补贴构成,质证时承认未书面约定加班费基数。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的加班费约2.8万元,7月工资因超过时效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通过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避免模糊约定。员工需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关键证据,主张加班费时应从最后一笔加班费发生日起算时效。本案因公司未明确基数且员工证据充分,获部分支持,但时效问题导致部分诉求落空。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