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节假加班调休后索要加班费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节假加班调休后索要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日加班费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22天。公司虽安排调休,但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张某某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待遇。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另行支付,企业认为调休已覆盖加班待遇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调休单与劳动合同条款,发现调休协议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抵消条款。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企业出示的调休单仅有员工签字无公司盖章。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调休折抵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不得以调休替代加班费支付
分析启示:调休制度不构成放弃加班费权利,企业需明确约定薪酬折抵方式。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调休与加班费支付义务,避免单方变更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