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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加班费被拖欠,仲裁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实习生加班费被拖欠,仲裁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为实习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2024年4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录入实习生,每周被安排工作6天,每日加班2小时。公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通过《实习协议》约定每月基础工资5000元。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实习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为由拒绝。期间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邮件工作指令及每月工资条(显示基础工资发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实习生不适用加班费规定,且双方仅为实习关系;张某某则认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争议焦点为实习生身份是否影响加班费支付义务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仅提交盖章版《实习协议》。张某某出示了连续3个月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每日工作12小时)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及‘加班需自行申请’)。公司承认存在加班安排但称未约定加班费,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判定公司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并额外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实习期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为工资的150%

分析启示:实习生需明确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保留考勤、工作指令等证据。小微企业应规范用工协议,避免口头约定。即使无劳动合同,持续用工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加班费主张可获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