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费遭拒维权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费遭拒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平日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适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其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累计约3.5万元。其多次向人事部门反映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实际履行综合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文件告知综合工时制,且员工自愿接受该制度,故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间的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制约定。公司出示了《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文件,但无法提供员工签收记录或实际执行证据。仲裁委赴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制度公示栏存在涂改痕迹且未更新执行数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2.1万元,对剩余期间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用人单位变更工时制度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确保实际执行符合法定条件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公示程序,避免制度文本与实际执行脱节。劳动者需主动留存考勤记录、沟通证据,对制度变更应及时书面确认。综合工时制适用需满足'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且'平均工时不超过法定标准'的双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