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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国企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地国企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平日加班费问题引发劳动纠纷,案件由工作地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虽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支付标准,但实际存在强制加班现象。2024年5月,张某某以三年间累计平日加班1200小时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加班需员工主动申请且已通过调休抵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需书面申请且已安排调休,部分加班时间因未审批视为自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存在超时工作。公司辩称加班需审批但未提供完整考勤系统数据,仅出示部分员工调休单。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采纳张某某提供的客观记录认定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未约定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留存加班记录等证据,国企更需完善考勤管理制度。本案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考勤数据导致败诉,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