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未审批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未审批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在职期间,张某某多次在非工作时间处理紧急项目,但均未通过公司审批流程。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标准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审批义务,应支付加班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按程序申请加班,且实际工作时间未超出综合工时周期,拒绝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审批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员工手册》中的制度条款。张某某出示了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考勤记录、邮件往来及项目进度表,证明存在超时工作事实。公司承认审批系统存在漏洞但否认超时工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审批程序,对张某某主张的合理加班时长予以支持,裁决公司支付约2.8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审批加班工时并支付相应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须完善综合工时审批流程,员工应保留加班证据。若未履行审批义务,即便存在加班事实也可主张补偿。仲裁委重点审查企业制度执行的合法性,而非单纯依赖员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