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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计算引争议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计算引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周期问题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但未与员工协商确定计算周期。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主张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按1.5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因未明确周期计算方式,无法核实具体加班时长,且员工未提前申请调休。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按法律规定默认月度周期计算加班费,公司则主张综合工时制需双方协商确定周期,且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佐证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的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电子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完成时间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举出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客观工作证明,认定公司未明确周期构成制度瑕疵,裁决公司支付未结清加班费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综合工时制需明确周期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时必须书面约定计算周期,建议通过打卡系统留存数据。员工应注意保存工作成果证明、沟通记录等替代性证据,维权时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可提高胜诉率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