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提交劳动仲裁,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但长期要求每日加班2小时。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公司称加班时长需经审批,但未提供完整审批记录,且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未包含加班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近三年累计平日加班1200小时,公司应按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时长缺乏明确证据,且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但无法提供有效加班审批文件及调休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2021-2024年考勤系统截图、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词,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仅出示部分加班申请表,但无法说明缺失部分原因。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证据链完整,公司管理瑕疵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2023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2024年4月后因未提交完整考勤记录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且劳动者有义务保存相关证据。公司未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且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企业应规范加班管理制度。本案中公司因未留存完整加班审批文件,导致部分加班费诉求无法支持,凸显证据留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