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用监控视频追讨平日加班费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用监控视频追讨平日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每日下班后需处理工作邮件及项目任务,累计加班30天。公司虽提供考勤记录,但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手机拍摄办公室监控视频,记录每日加班时段,并整理邮件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未签订加班协议且监控视频无法证明工作内容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对监控视频的客观性提出质疑。张某某出示视频及邮件记录,公司承认视频真实性但否认加班必要性。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数据,最终采纳视频证据认定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1.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认视听资料为有效证据类型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重证据多样性,监控视频需配合考勤记录使用。用人单位须完善加班管理制度,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对视频证据的采纳凸显电子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