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拒,基数成关键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拒,基数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因项目紧急经常加班。公司虽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以'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错误'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主张按基本工资8000元/月计算,公司则以包含绩效奖金的12000元作为基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应以实际收入为基数。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未能提供合法的基数调整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考勤记录、加班群聊截图及银行流水。公司虽提供工资结构说明,但未就基数调整作出有效解释。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公司计算方式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加班费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变更计算基数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单方随意调整。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若遇基数争议,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依据或通过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