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获赔加班费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获赔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发生纠纷,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局备案。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连续18个月累计加班超100小时,公司仅支付部分加班费。其通过劳动局备案的综合工时审批材料,主张应按标准工时计算剩余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导致制度无效,要求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内部实行综合工时,但无法提供备案证明,承认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备案文件,公司仅出示内部通知。员工提交劳动局存档的审批材料,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庭审中双方就综合工时备案效力展开辩论,仲裁委采信劳动局备案证据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综合工时制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无效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工时制度备案程序,员工需主动留存劳动局备案证据。用人单位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即使宣称实行亦属违法,员工可主张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