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仲裁委介入调解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某月离职时发现,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工作期间平均每月加班3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导致实际收入长期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包含社保补贴的全薪作为加班费基数,公司则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础。双方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员工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应作为基数底线,公司认为岗位薪资结构应自行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某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基本工资为5800元/月,但社保补贴、绩效奖金等合计达1200元/月。公司辩称已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为基本工资,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佐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工资构成合法性,最终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足2021年10月至2024年某月期间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最低工资规定》第14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公示加班费计算标准,工资构成不得随意排除法定权益。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及加班记录,对低于最低工资的计算方式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为1年,维权时应核查企业是否已按月足额支付法定最低工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