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工资表要回3.5万加班费
案件标题:员工用工资表要回3.5万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工资结构表的法律效力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工资结构表中列明基本工资与绩效提成。张某某主张应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标准,公司则以绩效提成为由拒绝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资结构表中基本工资为法定计算基数,公司认为绩效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且未约定加班费基数,主张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工资结构表、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加班时长与工资构成。公司质证称工资结构表非正式文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遂进入证据审查环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工资结构表构成工资约定的书面证据,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书面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未明确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工资结构表等书面约定证据,企业需规范薪酬制度避免歧义。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若企业未明确约定计算基数,劳动者可主张按基本工资主张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