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并要求利息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存在超时加班情况。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表显示基本工资为5000元,但实际发放包含绩效奖金、补贴等额外收入。张某某主张公司应将全部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以工资结构表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工资结构表中列明的全部收入项目均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主张仅基本工资有效,绩效奖金等属于浮动部分不应计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工资结构表、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工资结构表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且张某某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制度文件,但公司未能提供,最终采信工资结构表认定收入构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3.5万元,并支持其利息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工资结构表中列明的固定发放项目应作为计算基数;《民事诉讼法》第259条: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支付利息
分析启示:工资结构表可作为关键证据证明收入构成,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范围。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凭证及考勤记录,公司应完善工资结构说明避免争议。仲裁裁决利息支持体现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司法保障,但利息计算需符合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