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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主张值班加班费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主张值班加班费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加班费与值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下班后处理工作事务、休息日被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公司虽有值班制度,但未明确约定值班期间应计发加班费。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值班32天、加班180小时,期间多次通过邮件确认工作内容。公司仅支付正常工资,未额外核算加班报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工作应计入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公司认为值班属于岗位职责范围,且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不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对值班性质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调解,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3名同事证人证言。公司质证称考勤记录存在涂改痕迹,但承认未明确值班计薪标准。仲裁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说明,最终形成调解笔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值班计薪标准,对张某某主张的加班费部分支持,值班费因缺乏明确约定不予支持。公司需支付17个月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值班费需以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为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值班制度文件明确计薪标准,员工需留存工作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本案因公司制度缺失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员工维权应注意证据完整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