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审批违规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审批违规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原告为普通员工,被告为国有企业,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审批合规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2024年某月,因项目紧急需加班,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量。但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亦未支付相应补偿。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考勤打卡数据主张权益,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加班符合综合工时规定,公司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加班需书面审批,且未留存相关记录,认为张某某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打卡记录、部分加班时段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公司虽否认加班事实,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审批记录,其以流程缺失为由未提交完整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加班审批义务,导致张某某加班费主张无法落实,裁决公司支付未审批加班时段的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和工资折算的通知》明确综合工时制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工资。
分析启示:国有企业需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审批制度,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沟通证据等证明加班事实。若企业未依法履行审批义务,员工主张可获支持,但需注意举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