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因审批效力未获支持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因审批效力未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企业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提供书面通知。在职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企业内部系统申请加班,但系统显示审批状态为'待确认'。2024年某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2023年某月至2024年某月期间累计加班约3.5万元未获支付,企业则以未完成审批流程为由拒绝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度,且实际执行中存在加班事实;企业抗辩称所有加班均需通过审批系统确认,未审批部分不应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截图、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企业存在超时工作现象。企业出示内部审批系统截图,但无法说明未审批加班的处理规则。经质证,仲裁委认为审批系统记录不能否定实际加班事实,且企业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对未完成审批的加班费用不予支持,但确认部分经审批的加班应予支付。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综合工时制必须书面告知劳动者,且审批流程不能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借口。劳动者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等证据,对未明确告知的工时制度保留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