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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工资条证据及补偿金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进行平日加班。公司虽有加班审批流程,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加班协议。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工资条显示存在加班费计算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资条中列明的加班费系实际工作时长的计算结果,要求公司支付差额补偿;公司辩称加班费已通过工资条体现,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主张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及部分加班审批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虽否认加班费计算方式,但无法提供完整考勤数据。仲裁委要求双方对工资条中加班费计算标准进行质证,公司最终承认工资条记载属实但主张已足额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平日加班费计算标准,依据工资条记载的工作时长及行业惯例,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明细,包括加班费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直接证据;企业需完善加班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标准;仲裁委强调书面证据对加班费主张的关键作用,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流程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