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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补偿金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补偿金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在小微企业维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长期存在每日晚于19:00下班现象。因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建立正式考勤制度,张某某通过口头询问同事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2024年3月至9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辩称加班需提前申请且未留存相关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未签劳动合同且无考勤记录无法认定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及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加班常态。公司提出聊天记录可能被篡改,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证人证言及电子证据,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作出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经济补偿金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考勤制度,员工需通过多种证据链证明加班事实。证人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但需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建议保留工作群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