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包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企业拒绝

外包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企业拒绝

案件标题:外包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企业拒绝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员工,因平日加班费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日工作12小时,其中包含4小时平日加班。公司未在工资单注明加班时长,也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但公司辩称其为外包人员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平日加班费拖欠事实,企业抗辩称用工关系不成立且加班时长无法核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但公司仅出示部分打卡数据。张某某提交微信工作群记录、项目进度表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考勤数据进行技术分析,确认张某某存在超时工作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外包人员需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如沟通记录、任务单等。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赔偿。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对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可通过实际用工证据主张劳动关系成立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