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未补偿员工仲裁胜诉 管辖异议关键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补偿员工仲裁胜诉 管辖异议关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补偿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加班费计算及仲裁管辖权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三年间公司每逢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均安排其加班。2024年3月,张某某以未支付节假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同时提出管辖异议。公司称部分加班未审批且主张仲裁委无管辖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时间及薪资结构约定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加班未获批准且存在管辖权问题。双方对加班事实及补偿标准产生分歧,公司试图通过管辖异议拖延进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实200小时节假加班事实。公司仅提供部分加班审批单,但无法说明为何未支付费用。仲裁委依法驳回管辖异议,认定公司需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节假加班费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元,确认仲裁管辖权有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书面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为1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并及时支付补偿,员工需保存考勤、工资单等证据。管辖异议应谨慎提出,避免延误维权时机。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但可能影响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