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未结算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未结算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结算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未依法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导致的工资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按公司要求累计工作超法定时长,但离职时发现工资单未体现加班费。公司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但无法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平衡工时,且存在部分加班系自愿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系统记录及休假审批文件,公司仅提供零散纸质台账。员工提交了2024年6月至8月的工作日志、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离职结算单,证明存在超时工作。公司辩称部分加班系非工作时间任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台账存在多处涂改且无员工签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与员工协商确定综合工时制,且未完整记载实际工作时间,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应得加班费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依法与员工协商并备案,否则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记录、沟通证据,对未按约定结算的加班费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部分加班时间因证据瑕疵未获全部支持,但核心争议时段的加班费诉求仍获仲裁委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