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技术研发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周期。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期间多次通过邮件申请加班审批,但公司均未及时处理。离职时公司仅按月度平均工时支付工资,未核算实际加班时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额外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要求补发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审批方式确认加班时长,且工资单显示包含综合工时补贴,认为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加班申请邮件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公司出示了内部审批流程文件,但无法完整对应张某某的加班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2024年综合工时计算周期文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认可张某某主张的未审批加班时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审批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12条:综合工时制单位应按年度周期计算加班时间并支付相应报酬
分析启示:国企使用综合工时制需严格规范计算周期公示,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及加班申请凭证。本案中,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法证明审批记录,导致部分加班费主张被支持,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制度执行,员工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