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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派遣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张某某为派遣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地点位于杭州。在职期间,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月工资为8000元。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5天,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约2100元/月)支付加班费,合计约3.5万元。张某某认为其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应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12000元为基数计算,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且未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绩效,故应按8000元作为基数。双方对工资结构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其月均基本工资为12000元,但无法提供书面的工资结构说明。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未与派遣单位协商加班费标准。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结合工资构成惯例判定公司需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实际补足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58条,《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派遣单位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派遣工应关注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的明确性,如遇计算基数争议可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确认。小微企业需规范工资制度,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仲裁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部分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