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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虽有加班审批制度,但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离职时发现公司未将绩效奖金、补贴等计入加班费基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发放的全额工资为基数;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且绩效奖金属浮动收入,不应纳入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收入包含固定部分与浮动补贴。公司虽提交了劳动合同条款,但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构成证据,且考勤记录显示存在大量未审批加班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实际发放工资包含绩效奖金等固定组成部分,裁决公司按全额工资标准补发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企业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采信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基数,说明书面约定需与实际执行情况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