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平日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三年间因业务需要经常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通过微信工作群记录、邮件回复及同事证言证明其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存在平日加班事实,但公司始终未支付相应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未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且考勤记录缺失,认为张某某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资料遭拒后,采信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件工作安排截图及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办公电脑存在加班时段网络访问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员工通过多维度证据链证明加班事实,企业应建立规范考勤制度。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加班记录,用人单位需完善用工管理。本案中公司因拒绝提供考勤资料被认定举证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