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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未审批平日加班员工索赔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审批平日加班员工索赔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按规定审批平日加班情况,引发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平日加班47天。公司虽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主张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机打卡记录及部分加班期间的工作邮件作为证据,主张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应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未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加班费主张不成立。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审批程序的法律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出示了连续3个月的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沟通截屏,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提交了内部考勤管理制度,主张需书面审批。仲裁委实地核查发现,公司未就加班审批程序进行有效公示且未留存完整审批记录,但认定张某某未主动提交审批单存在次要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扣除因未主动提交审批单导致的20%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完善加班审批流程公示制度,普通员工需注意留存加班证据。仲裁委强调用人单位单方审批程序不能对抗劳动者主张,但劳动者亦需履行必要举证义务。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考勤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