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张某某长期存在每日工作超12小时的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则称部分加班属自愿且未签加班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要求按150%标准赔偿;公司辩称加班时间未获审批,且存在业务淡季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近三年工资条、钉钉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显示每月加班时长超100小时。公司提交的排班表与考勤数据存在矛盾,未能完整说明加班审批情况。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且未按约定支付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