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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支付义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月工资约8000元。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因工作需要平均每月加班15天,累计超时工作约300小时。期间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多次确认加班事实,但公司始终未支付相应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1.5倍工资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且员工未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单,否认加班费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钉钉打卡记录、与主管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虽否认但未能提供考勤数据反证,仅以缺乏书面记录为由抗辩。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内部系统数据,确认张某某加班时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同时确认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需规范加班管理流程,员工应通过打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固定加班事实。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劳动者遇欠薪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加班费计算需结合工资结构及实际工作时长,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诉求部分无法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