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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值班加班费遭公司拒绝仲裁案

案件标题:员工值班加班费遭公司拒绝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要求其每周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约2小时的值班,期间需随时待命处理突发事务。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主管确认值班性质,但公司仅回复'这是工作安排'。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值班时间应计入加班费,公司则称值班属于非劳动时间,仅支付基本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时间未计入考勤,且员工未签订加班协议,属于非劳动时间。双方对值班性质及工资构成产生争议,公司否认存在加班费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值班排班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公司反驳称排班表未注明加班性质,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工作时长,且主张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报备值班。仲裁员现场核查考勤系统,发现公司存在值班记录缺失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范畴,判定公司应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及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条款,结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对值班性质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需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但员工若能证明值班期间实际履行工作职责且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可主张加班费。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考勤制度,员工应留存值班记录、工作沟通证据,注意仲裁时效及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