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值班被认定加班 赔偿3.5万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保安值班被认定加班 赔偿3.5万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保安,案由涉及值班与加班性质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负责公司夜间门岗值班。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值班与加班的区分标准,也未提供值班管理制度。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日需在22:00-次日6:00期间在岗,期间多次处理突发情况。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薪酬,未发放加班费。张某某于2024年12月申请仲裁,主张值班期间工作强度与加班相当,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值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保安值班属于岗位职责范畴,且值班期间未实际从事生产性工作,不应计入加班费计算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值班管理制度,公司仅提交了纸质值班表,显示张某某每日值班时长为4小时。张某某提交了手机打卡记录、同事证言及监控录像,证明实际值班时间远超记载。经调查,公司实际要求保安在非工作时间保持通讯畅通,且值班期间需随时应对突发事件。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混乱,未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值班与加班的界定需结合工作内容及时间投入综合判断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值班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性质与时间标准。保安等岗位若需长时间在岗,即使非生产性工作也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相应报酬,避免将值班与加班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