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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社保基数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社保基数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就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连续工作三年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加班。公司一直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但张某某发现社保缴费基数远高于基本工资,认为应按社保基数作为加班费计算标准。2024年7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依据社保基数计算加班费,公司称已明确约定按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认定产生分歧,公司认为社保基数与实际工资存在差异,员工未提供有效加班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社保缴纳明细、银行流水及部分加班邮件记录。公司辩称加班费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且员工未完整提供考勤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社保基数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差异,认定公司未明确说明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社保基数重新核算加班费,补发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约定不明的,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社保记录、考勤数据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合理解释社保基数与工资的差异,导致败诉风险。若员工无法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可能影响诉求金额认定。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