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争议

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结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岗位,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记录加班时间。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结算,未支付额外加班费用。张某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超时情况,要求按综合工时制度计算加班费,但公司称已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免除部分加班记录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应依法计算加班费,公司则以内部制度为由否认加班事实。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存在分歧,公司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员工仅能出示部分电子打卡数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工时台账,公司未能按时提交且所出示的纸质考勤表存在涂改痕迹。员工提交的电子打卡记录显示其平均每月加班72小时,公司虽承认存在综合工时制,但主张已通过员工签字确认的《工时安排告知书》免除核对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公司未依法保存工时记录,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约3.5万元补偿金,但扣除部分因考勤异常时段的争议工时。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记录制度,员工需注意保留电子考勤等客观证据。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权益可提高胜算,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特殊工时制下,用人单位需提供完整审批材料及工时台账,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