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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周期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适用综合工时制。公司声称每月加班时间均在法定范围内,但未明确计算周期。张某某主张每月加班超36小时且未获补偿,公司仅以年度周期结算,双方就加班费计算方式产生矛盾。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月计算加班费,公司坚持依据综合工时制按年度结算。员工认为公司未明确告知周期且实际操作存在争议,公司则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制度文件证明其合规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管理人员曾口头确认月度加班费标准。公司仅提供内部制度文件,未提交实际结算凭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说明周期且未按约定支付,要求企业重新核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38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综合工时制需明确计算周期且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周期支付加班费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明确周期及支付标准。普通员工需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注意仲裁时效。本案因企业制度未明确周期导致部分败诉,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