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国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员工,工作期间存在长期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主张近三年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认为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基数,而张某某主张应包含绩效工资和奖金。双方对工资构成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全部应发工资,公司则坚持仅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争议焦点在于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实际发放工资是否构成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绩效考核文件,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工资。公司提交了工资结构说明及员工手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就加班费基数达成补充约定。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支付凭证与制度文件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含绩效和奖金)重新核算加班费,最终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也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应完善工资结构说明,避免模糊约定。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和加班记录,维权时应结合实际收入与制度文件综合主张。本案显示,用人单位未明确加班费基数约定时,需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