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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 公司免责抗辩遭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 公司免责抗辩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岗位,工作期间经常在下班后处理工作事务。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打卡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其存在多次平日加班情形。2024年某月,张某某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遭拒,公司称所有加班均系员工自愿且未建立强制加班制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行为属自愿且已通过内部制度明确免责条款,双方对加班是否具有强制性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存在超出标准工时的劳动。公司出示了员工签字的《自愿加班确认书》及《员工手册》摘录,主张已明确告知加班需自愿申请且不支付额外费用。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确认书签署时间与实际加班时间的矛盾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系员工主动申请,且《自愿加班确认书》签署于入职首月,与后续频繁加班行为明显矛盾,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免除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强制加班需建立规范审批流程。建议员工通过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主张权利,企业应完善考勤制度与加班审批机制,避免因制度缺失导致法律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