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高管索要加班费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高管索要加班费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任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建立完整加班台账。离职后张某某主张2021-2024年期间存在大量超出法定工时的加班,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辩称高管工作时间灵活且已发放补贴,拒绝另行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平时超时工作应计加班费;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下无需支付加班费,且高管工作自主性强,主张已通过补贴替代加班费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公司仅出示模糊的打卡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作邮件、出差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过综合工时规定。公司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纳第三方审计报告确认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2023年期间累计确认的加班费约2.8万元,2024年部分月份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工时记录制度,高管工作时间同样受劳动法约束。建议用人单位明确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劳动者需保留能证明工作时长的客观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