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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未按综合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公司未按综合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方式。张某某三年间每月均需加班10小时以上,公司仅按标准工时支付工资。2024年某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双方就工时认定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足额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已通过周期记录结算工时,但未提供完整考勤数据。双方对加班时长及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员工提交的微信工作群截图显示多次安排加班,但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1-2024年期间的综合工时记录,公司仅出示2022年部分月份的排班表。员工提交的周期性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存档及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加班事实存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申报义务,支持员工主张的2023年及2024年部分月份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备案及公示程序,避免用工风险。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证据,但应确保主张未超仲裁时效。对于周期性加班,建议通过书面确认或电子打卡等方式固定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