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核准工作时间。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项目紧急需加班,累计超时约50小时,公司以综合工时为由拒付加班费。张某某留存有考勤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超时加班应按1.5倍工资支付,公司辩称已通过综合工时制核算工作时间,不存在超标。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部分月度汇总表。张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连续多日超时工作,银行流水印证工资结构。公司未能完整举证,仲裁委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超时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综合工时制下超出核准时间的加班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审批流程,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因公司证据缺失导致败诉,凸显合法合规用工的重要性。